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是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都是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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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 4.撤销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需要提交的证据有: 1、应查明双方当事人具体信息;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至少一种); 3、确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