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业主该尽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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