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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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行为自然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