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 1、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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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案由有: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
二者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