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附加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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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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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方式包括了六种,分别是: 1.直接送达,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 2.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