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劳动法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劳动法》第102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文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合同中保密和竞业禁止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但这些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过程中必须存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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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有效期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享有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职工在孕期、产期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2、合同期满终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