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交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会遇见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既不通知出租人接收房屋,也不告知出租人,便自己携带物品离开的现象,对于此类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承租人认为合同期满,双方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自己直接搬走就可以了。另一种是承租人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损坏了租赁房屋的物品、拖欠了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用等。当出租人遇到此类现象后应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应该查看租赁房屋的物品有没有损毁、房屋的水电费用等是否结清。 其次再根据查验情况的进行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上留下的信息联系承租人,让其补充履行其合同义务,缴纳拖欠的相应费用,如果承租人拒绝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之时,主动的和承租人进行联系沟通,对合同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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