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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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
这个十日是自然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