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您一下,在维修现场已附加警告标志仍导致他人损伤可以不可以减责?情况是这样的,我工程建设公司在某村开工建设,有一段铁丝设置在路边,为了防止意外,我们有意在铁丝附近附加了警告标志,但是不久前仍然有一个居民被铁丝绊倒导致右脚骨折,现在请求我工程建设公司承担费用,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将诉讼解决。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已附加警告标志可以不可以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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