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划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中,并没有明文划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以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跟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清偿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我想求教一下律师,堂妹因觉得路某是其老公的婚外情人,之后虚构了路某诱惑男人的文章。并将该文章发帖到互联网上,被国内多家网站转载,引发无数他人谩骂路某,给路某的工作带来严
我是广西人,案件情况大致是我丈夫丈夫2013年故去了。之后我在南磨房街道院子里面新盖成房屋四间,我小女儿一家人住着该新盖成的房屋,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我
你好律师,我妈妈2014年与姥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承诺姥姥把朝外街道的一套高级公寓卖于我妈妈,29140612,我妈妈有转账流水,同时我妈妈的亲生兄弟也签订了分家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