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用了,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消耗了,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能够举证该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负债一方个人消费所消耗了,则认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请问有执业律师回答咨询吗?,我预备调解离婚,案情大概是我们两个人是2013年领的证,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对方违心承诺他的婚前个人房屋加我的名,但是截止到现在也没有加我的名,我要是
休产假期间有工资。 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例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