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意诉尤金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胡明意诉尤金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652号
申请执行人:胡明意
被执行人:尤金健
胡明意与尤金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雨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孙 捷
执行员 孙浩明
执行员 刘福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阮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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