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友谊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案
方友谊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友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加坡电信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上诉人方友谊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方友谊于2006年11月15日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派遣至新加坡电信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工作,双方先后签订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的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其中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方友谊的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15,358.44元。2012年5月1日起方友谊每月税前工资调整为27,000元。2012年10月30日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以方友谊在服务期间存在营私舞弊的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当日将方友谊退回外服公司。同一天外服公司通知工会,并向方友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以相同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3年1月21日方友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00元等,要求外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年3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方友谊返还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型号为ThinkpadX220电脑一台,对方友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方友谊不服裁决,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判决,对方友谊的全部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由方友谊返还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型号为ThinkpadX220的电脑一台。方友谊对该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3年10月28日方友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外服公司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000元、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2、外服公司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000元、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对方友谊的请求未予支持。方友谊不服仲裁裁决,以相同请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审理中,外服公司确认其曾于2009年7月31日和2011年7月31日先后二次开具了方友谊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方友谊表示其从未收到过该二份退工证明,当时亦不知劳动关系已被解除,直至2013年7月29日始知外服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和2011年7月31日先后二次解除劳动关系;方友谊确认自2006年11月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其始终在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方友谊曾与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的其他同事一起提交过虚假的辞职信,以虚构离职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外服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和2011年7月31日先后二次开具退工证明,解除与方友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仅是形式上的解除,实际上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对此方友谊亦确认其自2006年11月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始终在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工作。外服公司系因方友谊虚假辞职而于2009年7月31日和2011年7月31日先后二次开具退工证明,方友谊于当时应知道外服公司的该二次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现方友谊称于2013年7月始知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方友谊迟至2013年10月28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外服公司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7,000元、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7,000元并要求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已经超过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其上述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况且方友谊与外服公司签有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及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上述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方友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在方友谊与外服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方友谊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方友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方友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方友谊的主要理由为:外服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2011年7月31日两次开具退工证明,但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在原有书面劳动合同已被外服公司解除的情形下,外服公司应重新与方友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未履行该项义务,应支付方友谊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方友谊仅在2010年7月23日递交过辞职信,2009年、2011年没有递交过任何辞职信,也无任何虚假辞职行为。如果不是遵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建议前往上海市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调取全部退工单,方友谊根本无法知晓被上诉人外服公司私自于2009年、2011年给其办理过退工手续。对于被上诉人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在原审证据中提及的2009年7月62,154元、2010年7月51,277元、2011年8月140,256元三笔款项,虽然其当时已收到,但因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不清楚上述三笔款项是否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原审法院认定方友谊在外服公司2009年7月31日、2011年7月31日先后二次开具退工证明的当时应知道外服公司的该二次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存在不当。本案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方友谊调取退工单之日起算,故并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方友谊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故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外服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均不同意上诉人方友谊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在原审中提交的(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在该案原审中提供有2010年7月23日方友谊的辞职信和2012年8月13日与方友谊的内部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为“方友谊收到过2到3次遣散费,最初几次完全是方友谊的奖金,有一次大约14万元包括同事的钱,方友谊将其余部分交给了张霓;从张霓那里得知,这样可以对奖金避税;方友谊同意这样的安排,因为这样可以减少方友谊的税款”。方友谊对此的质证意见为:辞职信虽然是其签名,但内容虚假,不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调查笔录是英文记录后翻译成中文的;2012年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发现问题请税务顾问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定论于2012年解雇了张霓,于2013年1月29日向税务机关反映。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方友谊主张被上诉人外服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2011年7月31日先后两次为其开具退工证明之行为导致双方原有劳动合同“终止”,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但外服公司未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但依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方友谊2006年11月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一直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工作,外服公司为方友谊开具退工证明,实则缘起于新加坡电信上海办事处包括方友谊在内的员工意图通过离职遣散费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方友谊本人亦清楚知晓“遣散费”发放原由及发放情况。原审法院基于此而认定外服公司开具退工证明之行为未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之效力,双方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再加之,即使方友谊与外服公司之间原先签署的劳动合同因外服公司2009年7月31日、2011年7月31日为方友谊办理退工而解除,方友谊在收到相应遣散费时亦应知晓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事实,仲裁时效应自此时起算。外服公司抗辩方友谊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亦有依据。故而,方友谊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方友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请律师代写合同这个费用可以与律师进行协商的,但是这个费用不得超过律师行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是请律师拟定简单的合同,大概这个行业收费是在600到300元
我是香港人,我想咨询一个关于提供劳务者工作中受伤的问题。我朋友跟着他的表兄弟做房屋的装修工作,工钱由他的表兄弟打卡,他是钢筋工。几个月前我朋友在打工过程中,因简易梯子
1、劳务人员基本情况。 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等。 2、雇主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
请问有刑事律师在吗?我是青海人,去年的时候我伯伯被他邻居聘请了作为卡车的司机,为他运送木材,但是在运送过程中,产生事故,致使我伯伯右胫腓骨粉碎骨折,对方逃跑了,报警也没有破案,
1、劳务人员基本情况。 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等。 2、雇主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