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振乾与赵新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翟振乾与赵新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申字第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振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新江。
再审申请人翟振乾因与被申请人赵新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振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赵新江与翟振乾存在雇佣关系,并拖欠翟振乾劳务费。翟振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翟振乾在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赵新江拖欠其劳务费的事实,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审复查期间,翟振乾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翟振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翟振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振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相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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