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财胜与金进精密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卢财胜与金进精密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财胜。
委托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进精密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耀林。
再审申请人卢财胜因与被申请人金进精密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金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财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没有经过质证的录像资料作为定案依据,违反程序。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金进公司提交意见称:卢财胜打架事实真实存在,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请求驳回卢财胜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金进公司提供的录像资料,结合金进公司提交卢财胜书写并附有卢财胜签名的一份书面材料,其内容为:“2013年1月15日8点多钟时因两个人发生口角,导致不和打的他一下,本人保证下次不管什么事情如有争执交给上司处理…”,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卢财胜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无不当,卢财胜认为二审判决没有经过质证的录像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卢财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财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弘
审 判 员 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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