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石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常州市天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石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天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娟。
再审申请人常州市天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和公司以根据案件发展情况,本案现已无再审必要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天和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天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武 孙
审 判 员 刘嗣寰
代理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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