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青青与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人事争议申请案
钱青青与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人事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青青。
法定代理人:何宽荣(钱青青之母),原电子工业部退休工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邴旭卫,该研究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钱青青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7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青青申请再审称:由于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管理混乱,将口头告知我的待岗内退错办病退,单方面违法解除和终止人事聘用关系,引发残疾人证病退养老金与依法给付法定退休养老金人事争议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钱青青主张的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驳回钱青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钱青青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钱青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青青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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