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平悦与东台市富安镇蚕桑服务中心人事争议纠纷案
孟平悦与东台市富安镇蚕桑服务中心人事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民诉申字第0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孟平悦。
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孟平悦因与东台市富安镇蚕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蚕桑服务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盐民诉终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孟平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平悦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范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7月23日,孟平悦以蚕桑服务中心为被告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所在单位蚕桑服务中心于2004年(事业单位)进行缩减编制,考虑到年青同志有编在岗,年满50周年以上的老同志可以提前离岗,享受提前离岗待遇。按政策规定,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基本工资65%的提前离岗退养生活费,在原工资发放单位从2005年1月起执行至2011年11月止,计离岗退养生活费计112169.20元。但到目前此项政策却未执行,离岗后,孟平悦被有关单位聘用,领取聘用工资,与提前离岗退养生活费无关。故请求判令:追索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养生活费112169.20元等。
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孟平悦与蚕桑服务中心之间发生的争议系人事争议。本案系孟平悦因2004年镇直事业单位改革,提前离岗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孟平悦的起诉不予受理。
孟平悦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孟平悦起诉蚕桑服务中心,是认为其所在单位蚕桑服务中心在镇直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提前离岗后,未享受基本工资65%的提前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案是孟平悦因2004年镇直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提前离岗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孟平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平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宋仁海
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慧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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