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韦春与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陆韦春与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韦春。
委托代理人:严飞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耀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陆韦春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陆韦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覃 龙
代理审判员 黄广旗
代理审判员 冼 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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