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龙与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李双龙与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双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文凤,该中心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双龙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对外贸易人才交流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民一终字第00247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双龙申请再审称: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审理。李双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八三二工厂系因执行国家军改政策进行的改制,不是企业自主性质的改制,本案双方当事人因该工厂改制前拖欠工资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李双龙的起诉于法无据。
综上,李双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双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昕
审判员魏杰
代理审判员孙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秀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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