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清秀与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
邝清秀与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清秀。
委托代理人颜业祺,广东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向丽,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邝清秀与上诉人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另查,金众公司提交邝清秀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反映邝清秀2012年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2013年的基本工资为1680元。金众公司与邝清秀于2010年2月6日签订的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1000元。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邝清秀与金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金众公司在仲裁时提交了银行单据证明已经支付邝清秀2013年4月份工资为1542元,邝清秀对高于实发工资部分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邝清秀提出金众公司支付过高部分上述期间的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金众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没有邝清秀的签名,邝清秀不予认可,金众公司的考勤表本院不予采信,金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金众公司未举证证明邝清秀存在旷工,且金众公司在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未事先征询工会意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邝清秀主张1997年3月入职金众公司,金众公司予以确认。但是,根据双方认可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代交社会保险申请书》,双方于2005年11月29日终止劳动关系,金众公司根据邝清秀的申请,为已经离职的邝清秀代为缴纳社保。双方劳动关系发生中断。根据邝清秀提交的《劳动合同》,邝清秀于2007年7月16日起重新入职金众公司,故邝清秀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从2007年7月16日起算,金众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942.8元。金众公司提出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邝清秀提出金众公司支付过高部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邝清秀2011年1月1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金众公司未安排邝清秀休2011年年休假,2011年的年休假可在2012年进行安排,故2011年的年休假未过仲裁时效,金众公司仍应予以支付。根据工作年限,金众公司未安排邝清秀2011年度10天,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未休年假分别为10天、3天。计算邝清秀的年休假工资应以邝清秀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基数进行核算。金众公司未提交邝清秀2011年的工资表,根据双方于2010年2月6日签订的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00元,参照邝清秀2012年、2013年的工资表,本院确定邝清秀2011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20元。计算邝清秀的年休假工资应以邝清秀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基数进行核算。邝清秀2012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500元,2013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80元。邝清秀2011年至2013年的年休假工资为2756.54元(1320÷21.75×10×200%+1500÷21.75×10×200%-300+1680÷21.75×3×200%]。原审认定邝清秀年休假工资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金众公司提出不予支付年休假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邝清秀提出金众公司支付过高部分的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因邝清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金众公司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邝清秀提出金众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邝清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56.54元;
三、驳回上诉人邝清秀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诉人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邝清秀支付上述款项,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蔡雪燕
审判员许炎兴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晓 露 (兼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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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对追索劳动报酬等裁决申请撤消的情形如下: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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