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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崇亮与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763


田崇亮与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田崇亮。

  委托代理人赵文清,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媛,总监。

  委托代理人涂成洲,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崇亮与上诉人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田崇亮、高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高工公司以田崇亮未履行部门主管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部门管理混乱,给公司及部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由将田崇亮辞退。高工公司提交的外出申请表显示田崇亮对部门人员外出进行了相关审批,员工登记外出次数与外出申请次数存在出入,但不足以证明田崇亮存在严重失职、违纪操作、部门管理混乱的情形,高工公司辞退田崇亮构成违法辞退。田崇亮每月工资为20000元,高于深圳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918元的三倍,高工公司支付田崇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262元。高工公司提出不予支付田崇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田崇亮在2011年10月24日入职,在入职之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的待遇,故田崇亮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高工公司提出不予支付田崇亮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田崇亮提出过高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故田崇亮提出高工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田崇亮、高工公司均确认截至辞退田崇亮时,田崇亮未安排调休加班时间为累计10.5天,高工公司依法应支付10.5天的加班工资1544.83元。高工公司应支付田崇亮2013年4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034.48元,已转账支付16097.09元,且田崇亮、高工公司均认可该款项包含了田崇亮2013年4月工资和加班工资。故高工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田崇亮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田崇亮提出高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50%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无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对律师费用承担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田崇亮提出高工公司支付律师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无须支付上诉人田崇亮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

  四、驳回上诉人田崇亮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诉人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田崇亮支付上述款项,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承担10元,上诉人田崇亮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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