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钧与济南市中心医院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案
李钧与济南市中心医院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钧。
委托代理人:仲伟慧,济南天桥鑫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潘玉海,济南市中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效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
再审申请人李钧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中心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钧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济南市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系事业单位,李钧原系市中心医院的在编职工,其在市中心医院工作期间与中心医院存在人事关系,现双方之间因李钧工作调动所发生的争议非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而人民法院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纠纷案件应系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案件,即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书面聘用合同予以明确约定的案件,但本案中市中心医院与李钧之间并未签有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出国进修协议并不属于聘用合同,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姜涛
代理审判员姚新财
代理审判员毕卫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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