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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印海与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12-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5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印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强,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樊印海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印海申请再审称:(一)其在工作期间任总监职务,一、二审判决认定工资标准有误,现在还欠申请人工资16245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车费、住宿费等共计5000元应由被申请人负担;(三)要求公司为申请人及爱人办理15年以上养老保险。故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樊印海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认定工资标准的问题。樊印海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工资情况证明,2005年至2006年工资为400元到450元之间,2007年工资为550元到600元之间,2008年到2010年间工资为750元到800元之间。被申请人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樊印海提供的工资情况证明认定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妥。关于诉讼费、律师费、车费、住宿费及要求公司为其和爱人办理养老保险的问题。经查,樊印海于2005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0年9月其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5年4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一、二审法院已作出判决,由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其他的再审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樊印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印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
审判员王选民
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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