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与潘峰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2015-12-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39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兆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映彬,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芳晖,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峰。
再审申请人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国药公司违法解除与潘峰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根据。2、二审判决国药公司向潘峰出具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缺乏证据支持。3、二审判决国药公司向潘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查明,潘峰在国药公司工作时间达22年零2个月,双方之间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并没有确定潘峰的工作岗位,而事实上潘峰先后在行政部、物流部等岗位工作。2012年1月5日国药公司以其内部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为潘峰继续提供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其与潘峰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国药公司向潘峰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出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国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家杰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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