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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国民经济刚刚得到恢复、国家财力还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解决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400多万人的失业问题,救济流离失所的农村灾民,积极安置退伍、转业军人。这些社会保障工作卓有成效地展开,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政务院对条例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对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对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此后,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在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
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同时,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也努力搞好职工福利,使广大职工得到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这套制度按照社会主义为广大工人阶级提供国家保险的指导思想,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建国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停滞不前。1969年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逐步演变成“企业保险”或“单位保险”。 总的看来,这些社会保障办法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基本上实行“企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企业承担着全部社会保障费用,并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二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但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比较多,生老病死全靠国家;三是实行代际转移的现收现付资金筹集方式,没有社会保障资金积累。这些做法显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①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②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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