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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不需要给保密费用,但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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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保密协议怎样才能生效?
HR法律网:1、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有本质不同,如已签署一般应遵守。但如确非保密岗位,该协议的效力有瑕疵,可以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要求认定为无效;2、单位未签署劳动
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未离职。保密协议签得时候只有开始时间,没有标明结束时间,那保密协议还有效力吗?
HR法律网:保密协议没有标明结束时间,可以视为是没有设定终止期限的保密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该协议的履行。严格的讲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一回事,保密协议一般
订立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HR法律网:1,《劳动法》第23条、24条分别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方订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规定,它的重要性在于:2,劳动者在保密协议的约束下,应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商业、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