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

2015-09-165649 人看过

HR法律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在这一点上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假如之前有已经计提但是未使用的福利费(已经税前扣除过了),2008年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按照差额列支;假如2008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少于之前的余额,就2009、2010一直扣扣完为止。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当年税前扣除(计算扣除),其结余部分必须用于冲抵2008之后的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不允许做其他用途,只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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