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寻求救济。一是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果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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