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线咨询或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 一定要有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单其中一样,有其中一样才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是事实的劳动关系;才有经济补偿金。 没有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倒闭而遣散劳动者的是如何赔偿的?
HR法律网: 按照工龄,每年赔偿你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11个月的工资,如你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则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如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照
HR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下了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种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