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劳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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