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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低于聘用约定),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工资(不予经济补偿)。
2、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劳动者拒绝补订(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仍然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两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用工1年以上的,单位则失去劳动关系终止权,只有支付两倍工资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及时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方能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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