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1.一种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剪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
2.另一种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属于
劳动合同约定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这里所说的竞业禁止是指后一种,指用人单位与知悉
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先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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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种类有哪些?
HR法律网:在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多久?
HR法律网:《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HR法律网: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