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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派遣”指的是跨国公司的境外总部与外籍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该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境外建立,与中国公司不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及适用法律都是外国法,不涉及中国劳动法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再将其“派遣”到大陆、为其中国公司工作。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岗位和高级技术岗位。
实践中,在这种“派遣”模式下的薪金支付往往通过境外银行在境外支付,而不是在国内支付。但很多公司为便利财务运作,直接由中国公司账户支付外籍人士薪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纳税申报问题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派遣模式中,如果由境外公司支付薪金,而不是由中国公司负担,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该外籍人士不需要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则均须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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