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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去年中国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对于外国人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就现实而言,该法的规定仍然是原则规定,需要配套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才能进一步落实。目前,外籍员工的社保缴纳仍需依据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议执行,而真正签有协议的只有德国和韩国。根据中韩、中德协定,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劳社厅发〔2003〕20号文件《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文件中明确,外藉人员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社保待遇;德藉人员可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韩藉人员只参加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时间分别为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外藉人员参加保险后,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存额。 由于外籍员工通常无法办理中国的社会保险,而且,即使是双边协议允许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对于中国员工而言,参加社会保险也并非“强制要求”。因此,一般来说,在华的外籍雇员也不会向雇主提出上述社会保险事宜。如有涉及,外企与外籍雇员可协商解决,以购买商业保险为主,具体数额和险种由双方协商并应写入劳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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