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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工作邀请函属于邀约性质的文件,或者说是一份“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同意邀请函中的各项条件,如岗位、工作地点、薪酬福利等,同时按照邀请函的要求到公司报到,如规定时间、携带规定文件等,则邀请函转化为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员工和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外资企业发出邀请函并且员工入职后,不再另行签署劳动合同。对此应当注意,在邀请函中应对邀请函在入职后即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有明确约定,否则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工作邀请函有可能不被认为是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外资企业有可能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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