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补贴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员工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形式。
而差旅费津贴是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或政策等原因调整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一种补偿形式。
差旅费津贴和补贴都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如果是预借,则 计入“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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