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退养和下岗等人员的职工代表资格问题应如何处理?

2015-10-241590 人看过

HR法律网:参照全总民主管理部的答复,一般应作如下处理:(1)企业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也没有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仍然有选举职工代表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鉴于企业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已经离开原选举单位,所以不应在原选举单位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参加由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组成的选举单位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选举单位选举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2)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没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再享有选举职工代表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3)凡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不计算在确定职工代表比例的基数内。(4)职工代表内部退养和下岗后不再保留其职工代表的资格。原选举单位按同等名额另选职工代表。(5)内部退养和下岗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后,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没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原选举单位按同等名额补选职工代表。(6)职工代表因企业停产长期在外打工等原因,接到职代会讨论审议企业破产有关问题通知后,不参加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原选举单位按同等名额补选职工代表。如职工代表不足法定人数,又无法补选时,可由工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或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吸收职工代表参加,行使职代会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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