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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投资开发的技术或者独享的信息,是其自主创新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持技术优势,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能在公司所属行业内从事同类工作。对此,法律上有一个专门术语叫竞业禁止。 但经济利益驱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频繁跳槽,并且利用之前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与原“东家”之间开展不正当竞争,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涉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协议无效,或未按约定补偿,或劳动者并不掌握商业秘密,法律也不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法官胡高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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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团队律师:1、竞业补偿金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你的公司并没做到。所有不用遵守约定。2、法律规定竞业补偿金在离职后
竞业禁止补偿金是什么?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HR法律网团队律师:竞业限制合同,公司若想跟你签订,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应在你离职后每个月支付你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为你现在工资的一半。若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
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规定?
HR法律网团队律师: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