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约定了过长的限制期限受保护吗?

2015-10-271145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于严格的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不利于社会发展。就公司来说,一般两年后原有的商业秘密即已失去价值。此时继续限制劳动者的择业已经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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