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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于严格的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不利于社会发展。就公司来说,一般两年后原有的
商业秘密即已失去价值。此时继续限制劳动者的择业已经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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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受竞业禁止的限制吗?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禁止条款限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
HR法律网团队律师: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
竞业禁止法律如何规定?
HR法律网团队律师: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