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第一种观点认为:筹建期间的公司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用工主体,员工与筹建期间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雇佣关系,因此,
员工在此期间工作中受伤的,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来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筹建期间的关系虽然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但是因为其用工主体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规定的主体,因此,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来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在筹建期间的工作中受伤,如公司未成立的,则按非法用工来处理。如在处理过程中公司获准登记,
首先可以肯定,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作了明确,即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
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来处理是不妥当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我国法律对公司筹建期间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筹建期间的公司完全有可能成为用工的主体。
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且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双方之
间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如未注册登记成功,劳动者与公司发起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按此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如注册登记成功,
劳动者与正式成立的公司之间自动转型为劳动关系,该自动“升级”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此双方按劳动关系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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