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者在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计算进劳动合同期限内,该问题关系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工龄计算。
如果计算进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则劳动者的工龄会长一些,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也可能会多一些,如果不计算进去的,
则劳动者的工龄会短一些,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可能会少一些。
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公司与员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该期间不能纳入劳动合同期。另一种观点认为:
虽然公司是在后来才成立的,但员工在成立之前已经为公司提供劳动,而且公司也对此支付了工资,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符合
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也应计算进劳动合同期间。
根据《公司法》的观点,正式成立的公司对筹建中公司的行为产生的一切债务自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筹建中的公司
一旦成立,则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该观点正逐步为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普遍接受,成为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
筹建中的公司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因筹建中的公司的一切责任应由公司的出资人
或发起人来承担。而公司一旦成立,出资人或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建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
出资人才是用人主体,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出资人来承担。出资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时,
出资人雇用员工的行为将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成立后,筹建期间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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