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8年12月3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与2009年1月2日被公司派出国外项目工作。因为家里有急事(我是地震灾区的),与2009年6月2日回国,回国是请假的,公司也批复同意了的。20

2015-10-30640 人看过

 HR法律网:1、公司无故克扣你的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立即走人,因为是公司违约在先,而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

2、公司在6月份一次扣除你几乎所有的月工资,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最多也只能扣除当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公司因你的请假扣半年工资的15%是不合法的。只要你们的合同中没有如此约定,公司就不能这样扣你的工资。如果只是请假,应在请假期间按事假工资支付给你,而不应连续扣你半年的工资。
4、你的合同期只是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个责任在公司,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五月份和六月份的双倍工资。并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
5、所有这些你都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过程中保留好证据,以备后用。
6、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被克扣的工资及该部分的25%(二)5、6月份的双倍工资(三)试用期满后,从四月份开始,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应是试用期的工资,所以可要求该部分的差额及差额的25%(四)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你的问题的关键是保留好证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82、83、85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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