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利润?如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未注明“利润”,则应如何处理?

2015-10-30705 人看过

HR法律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凭以扣除的是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面不是委托开发项目的所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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