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的规定和再就业工作的措施是什么?

2015-10-30542 人看过

HR法律网: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1)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出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
[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措施有:
(1)在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并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其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3)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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