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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层级设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相应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各区划劳动行政部门内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的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处理(未经委员会处理的不得起诉)::(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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