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用人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招工(招聘)或委托市场代理招工(招聘),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招工简章,家庭用工须持雇主《居民身份证》,外地用人单位还须持县级或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外出招工证明,到用工登记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后,用人单位即可得到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各项职业介绍服务,根据招工简章要求的条件,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双向选择,选择求职人员。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的《招工招聘简章》、招聘人员登记表、《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失业证》或《下岗证》、《职业资格证》等。(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不予以鉴证,社会保险不予以登记,并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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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