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订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是企业单方面行使管理权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应该比劳动合同低一些。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劳动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之间法律优先权的问题。显然,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例中,袁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须经其本人同意,因此即使公司《员工手册》是依法制定的,但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就应当优先执行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有些规章制度的内容经过几次修订后比劳动合同的约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规章制度执行显使企业管理更加顺畅。此时,当《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遵照规章制度内容执行,应当先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如果劳动者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也应当不要忘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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