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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它人事争议。
只有当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时候才能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企业员工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务员可以先申诉或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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