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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设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此外,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目前还没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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